在现实生活中,不少合伙人忽视书面合伙协议,凡事只是口头约定,所有操作过程均是口头达成,无书面材料。一旦合伙人之间出现争议,就很难保障一方的合法权益!
最近,在接触的合伙案件中,该合伙是三人合伙,甲掌管合伙内部事务,乙负责对外开拓市场。甲乙丙三方都没有达成正规的书面合伙协议。有一次,三人一致同意由乙到外地开拓一项业务,三人口头商量好从合伙费用中出6万元。怕麻烦,乙随手给甲出具了欠条一份,写明:“欠甲人民币六万元”。
事后,这项业务并不顺利,没有开拓起来,经费也已经实际花销,三人都已默认。合伙事业没有一年就已搁浅,合伙生意不了了之。几年后,乙突然收到一份法院传票,记载是债务纠纷案件。等拿了法院应诉材料后,才知道是甲起诉了自己,证据正是几年前书写的那份欠条。
在我们为乙方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,我们咨询了很多细节,建议乙尽量向法院提交合伙时的证据材料,但是遗憾的是,乙方一点书面材料都没有,连一份当时合伙意向书或协议都没有。我们对该案做出了法律评估,认为他很有可能败诉,要承担还款义务,从节省成本角度,建议其自己参加诉讼。
一审结果出来后,乙拿着判决书找到我们,称律师的法律评估准确度高!确实该案自己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,由此懊悔不已。
所以,律师提醒各位合伙人,在处理合伙事务时一定要形成书面协议,合伙人均予以签字,一旦简化形式改成出具借条,即忽视了法律风险,该欠条在法律上完全属于另外一种法律关系,即使法院很同情乙的遭遇,也只能爱莫能助!
青岛肖雪静律师